安博注册(中国)有限公司(原郑州市豫通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企业可提供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等相关服务。现拥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同时开展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河南省监理企业二十强(建筑业骨干企业),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单位,河南省投标先进单位和诚实守信单位,河南工程咨询行业十佳杰出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培育企业,河南省信用评价优秀等级监理企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连续多年被评为省先进监理企业和诚信建设先进企业。
公司成立至今,始终秉承“监造精品工程,实现企业价值”的宗旨,以“公正守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服务至上”为核心,以“创新发展”为企业追求,以“求真务实,严谨负责”为服务标准,以“回报社会和员工”为企业使命,积极开拓,勤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监理工作实践经验,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理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通过ISO体系认证,获得3A级信用等级证书、3A 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了科学高效的组织机构,现设“一办一部四中心”,即总经办、综合部、工程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把“以奋斗者为本”作为企业的用人理念,积极开拓,勤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监理工作实践经验。企业现有员工600余人,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94%,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00余人,高级工程师35人,工程师195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72人,人员专业涵盖道路、桥梁、隧道、城建、工民建、给排水、暖通、燃气、电气、测量、园林、绿化、机电、电力、交通、设备安装、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及专业实验基地。
二十多年的专业服务和经验积累,先后承担了1600余项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工程总造价近叁仟伍佰多亿元。监理工程范围涉及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管网、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园林及道路绿化、房屋建筑、桥梁及房屋加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交通建设、水利水电、河道治理、土地整理、电力、输变电工程等,尤其是在工程行业新兴的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房建和桥梁)等监理及咨询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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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